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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华毅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毅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711号罪犯华毅力,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西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毅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10000元)。2006年2月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华毅力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华毅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19个,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华毅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华毅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华毅力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华毅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毅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