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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与朱正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朱正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二居***号。法定代表人:陈礼友,厂长。被告:朱正平。原告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朱正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椒江椒北塑料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