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元海与重庆万福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海,重庆万福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57号原告王元海,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万福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1单元5-1#,组织机构代码08913988-4。法定代表人万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秀英,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海诉被告重庆万福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元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海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元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