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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于海滨与李长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滨,李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滨,男,汉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李长清,男,汉族,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滨与被执行人李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长清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