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11吴荣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11号罪犯吴荣辉,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荣辉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吴荣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荣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33.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荣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荣辉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