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付伍与王耀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伍,王耀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付伍,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伍,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系原告李付伍哥哥。被告王耀武,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系邓襄镇信用社员工。原告李付伍诉被告王耀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付伍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耀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付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付伍负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