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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付伍与王耀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伍,王耀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付伍,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伍,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系原告李付伍哥哥。被告王耀武,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系邓襄镇信用社员工。原告李付伍诉被告王耀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付伍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耀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付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付伍负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