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海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显云申请宣告聂洪伟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显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14号申请人:吴显云,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七委。申请人吴显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聂洪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显云称,被申请人聂洪伟是其儿子,在2014年12月26日随“辽庄捕4338”号渔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故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聂洪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聂洪伟系申请人吴显云的儿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四站镇菜园子村前沙沱子屯4号,其在随“辽庄捕4338”号渔船在渤海小龙山附近海域作业时,于2014年12月26日21时许,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现有大连湾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聂洪伟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聂洪伟的公告。��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聂洪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聂洪伟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也证明其不可能生还,至公告查寻期届满,其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显云作为被申请人聂洪伟的母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聂洪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聂洪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