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火才、樊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火才,樊贵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宿舍。被告:姚火才,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樊贵香,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火才、樊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