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仲沭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陈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沭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陈月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仲沭城。委托代理人方网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负责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沭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陈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沭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沭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沭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仲沭城负担。审判���曹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