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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莉莉与被申请人田岩、赫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莉莉,田岩,赫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侯莉莉。被申请人田岩。被申请人赫淼。申请人侯莉莉因与被申请人田岩、赫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田岩、赫淼将财产转移,申请人侯莉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岩、赫淼在农业银行绥芬河支行的存款14万元。申请人侯莉莉以担保人乔琪所有的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莉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田岩、赫淼在农业银行绥芬河支行的存款14万元;二、查封担保人乔琪所有的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