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男。2007年2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占昌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九、十月份,张某某(已判决)、候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场,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安排在老看守所内建的活动板房里开赌场,并给二人提供赌桌。张某某邀约参赌人员并购买赌具,赌博方式为斗牛或牌九,赌场每天下午开始,夜里十二点多钟结束,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钱去掉开支后被张某某与候某某平分,候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获利一万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09年九、十月份,被告人候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场,张某某(已判决)、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在霍邱县老看守所院内活动板房里开赌场。张某某邀约参赌人员并购买赌具,赌博方式为斗牛或牌九,当晚上有一、二十人参赌,当晚结束后于某某又将此赌场移至其所租的住宅处继续开设,张某某让张某某到赌场内帮忙,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购买香烟、水等,张某某每天给张某某二百元左右的工资,此赌场每天下午开始,夜里十二点多钟结束,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钱去掉开支后被张某某与候某某平分,候某某违法获利10000元。另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候某某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退交违法所款10000元,据有自首情节。以上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2007)霍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张某某、于某某供述佐证,证人张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王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追缴,犯敲勒索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笫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候某某违法所款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栗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