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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谭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佛山市××城区创意产业××本色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1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誉结兴,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誉结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谭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绿嘉芳居14座1201房其同学庄某甲家里玩耍、留宿期间,多次乘庄某甲不在家之机,进入其房间内,盗得被害人庄某乙放在该房间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0000元。案发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谭某甲在向被害人庄某乙退赔人民币29800元。后被害人庄某乙因余款追讨未果而报警。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本色酒吧内被民警抓获。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谭某甲的亲属代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退赔人民币40200元,获得被害人庄某乙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谭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欠条,保证书,事情经过,收据,证人庄某甲、谭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录像制作说明,收据,谅解书,被告人谭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及其亲属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甲系初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不致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谭某甲宣告缓刑。辩护人持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谭某甲宣告缓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