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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赫某某、赫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XX,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龙XX,女,194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赫XX,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待业。被执行人赫XX,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乳品厂工人。本院在执行龙XX与赫XX、赫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龙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海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