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落红与刘亚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落红,刘亚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刘落红,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占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亮,工人。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205国道东石港路北侧。负责人:张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汉钊,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落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占广、被告刘亚亮的委托代理人张高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汉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落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592.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亚亮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冀J×××××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承担。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需核实事故真实性、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是否有效。如无免赔、拒赔情形,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2、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11时00分,被告刘亚亮驾驶冀J×××××号现代牌轿车在黄骅市境内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307线至大寺村公路大寺村北1公里处超车时,与前方顺行的原告刘落红驾驶的冀J×××××号起亚牌轿车相撞,造成刘亚亮及其乘车人刘超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刘亚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落红负事故次要责任;刘超华无事故责任。另查:原告刘落红驾驶的冀J×××××号车系自己所有。被告刘亚亮驾驶的冀J×××××号车车主系刘健,被告刘亚亮系向刘健借用该车。冀J×××××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刘落红损失如下:1、冀J×××××车损28145元,证据是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2、鉴定费1044��,证据是票据。3、施救费800元,证据是票据。本院认为:原告刘落红上述损失29989元,先由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在冀J×××××号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车损28145元中的2000元,原告刘落红的其余损失27989元,由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在冀J×××××号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70%)赔付19592.3元,被告大地财险黄骅支公司共赔付原告刘落红损失21592.3元。被告刘亚亮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刘落红损失21592.3元;二、被告刘亚亮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