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牛兴粽、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牛兴粽,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王淑云。委托代理人盛春雷。被告牛兴粽。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原告王淑云与被告牛兴粽、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赔偿款项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