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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徐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公寓文锦楼C座4楼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皓,公司员工。被告:徐海,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海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