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云海与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海,王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张云海,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永明,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海诉被告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云海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