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霞与被告岳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岳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杨霞,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岳振中,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原告杨霞与被告岳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振中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霞诉称:被告岳振中从原告杨霞手中购买广州飞肯125型摩托车、顺宝小天鹅三轮电动车、飞鸽电瓶车各一辆,中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最后欠10000元未支付。2014年10月7日被告出具100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但至今未有结果。为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岳振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岳振中从原告杨霞手中购买广州飞肯125型摩托车、顺宝小天鹅三轮电动车、飞鸽电瓶车各一辆,中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余10000元未支付。2014年10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但至今未有结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0000元。庭审中,原告杨霞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所写欠条一张,计款100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岳振中购买原告杨霞的车辆,并给原告出具欠款字据,证明双方自愿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负有按时清偿所欠货款的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振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欠原告杨霞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岳振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宇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