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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建,刘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70-1号原告王桂荣。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张建。被告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荣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建、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在住院治疗,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贾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勾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