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苏晓彬与张再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彬,张再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苏晓彬,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林,山东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再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晓彬撤回对被告张再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两项计4170元,由原告苏晓彬负担。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