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杏花与殷明珠、夏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杏花,殷明珠,夏丽萍,殷九全,徐涛,江苏恒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许杏花。被告殷明珠。被告夏丽萍。被告殷九全。被告徐涛。被告江苏恒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县和凤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殷明珠。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杏花与被告殷明珠、夏丽萍、殷九全、徐涛、江苏恒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杏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6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明珠、夏丽萍、殷九全、徐涛、江苏恒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