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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许晓鹏、李亮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许晓鹏,李亮亮,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新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鹏,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晓鹏被告:李亮亮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马鞍山新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许晓鹏、李亮亮、李勇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新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许晓鹏、李亮亮、李勇在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新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许晓鹏、李亮亮、李勇在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