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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邱某与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邱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颜某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