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加日尔尾、肖古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日尔尾,肖古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加日尔尾,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被执行人:肖古万,男,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关于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加日尔尾、肖古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加日尔尾、肖古万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日尔尾支付购车款本金12478.93元、并由被执行人肖古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2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