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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加日尔尾、肖古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日尔尾,肖古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加日尔尾,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被执行人:肖古万,男,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关于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加日尔尾、肖古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加日尔尾、肖古万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大理威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日尔尾支付购车款本金12478.93元、并由被执行人肖古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2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