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苟朝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朝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苟朝伦,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日,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吴运全,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苟朝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本次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