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季平与缪振德、马国林、缪兴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平,缪振德,马国林,缪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06-2号申请执行人:季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缪振德,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马国林,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缪兴元,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缪振德、马国林、缪兴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振德、马国林、缪兴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振德、马国林、缪兴元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国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