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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立学与乔作龙、杨士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学,乔作龙,杨士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学,农民。被执行人乔作龙。被执行人杨士巍。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士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士巍的存款5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