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肖和平与郑道平、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和平,郑道平,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肖和平,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陈运发,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道平,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庄开成。被告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莫金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和平诉被告郑道平、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三正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和平于2015年5月22日以肖和平已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工伤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道平、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三正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和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道平、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三正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肖和平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和平撤回对被告郑道平、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三正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因肖和平向本院申请撤诉,应负担一半受理费725元,另一半受理费725元本院退还肖和平。因肖和平仅缴纳一半受理费,另一半未缴纳,本院无需退还。审 判 长 郑水强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人民陪审员 赵钻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带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