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世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世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房道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男,生于1978年11月11日,该公司职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韩世让,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汉族,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世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