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洪洁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佟维岩、潘艳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洪洁,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佟维岩,潘艳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洪洁,男,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生,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维岩,男,蒙古族,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4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艳辉,女,汉族,个体,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6********。上诉人于洪洁及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维岩及潘艳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4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洪洁称,本案是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之诉,上诉人于洪洁不知道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潘艳辉的合同存在,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艳辉的合同关系不存在,被上诉人佟维岩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称,因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艳辉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故被上诉人佟维岩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佟维岩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标的即124公顷土地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县境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嫩江县,故嫩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