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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窦振芳与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振芳,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窦振芳,农民。被告李建,出生日期不详,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振芳撤回对被告李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窦振芳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翠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