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经营“欢乐都”成人用品店。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3年10月份开始经营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湖路XXX号XXX房的“欢乐都成人用品店”。2014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俄罗斯强劲伟哥5盒(每盒10粒)、战神3盒(其中2盒10粒、1盒5粒)、劲牛王超爽伟哥2盒(其中1盒10粒、1盒7粒)、黑金刚2盒(每盒10粒)、虫草延时王2盒(每盒10粒)、植物伟哥1盒(每盒10粒)、USADIAMOND1瓶(13粒)等性药品。经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俄罗斯强劲伟哥、战神、劲牛王超爽伟哥、黑金刚、虫草延时王、植物伟哥六种产品均未标注药品生产许可批准文号,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应以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销售地点及查获药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照片,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头市药品检验所的书证,户籍材料,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健康或生命权利,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禁止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伤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