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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红婢与卓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婢,卓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周红婢,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被告卓剑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婢诉被告卓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婢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周红婢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