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红婢与卓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婢,卓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周红婢,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被告卓剑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婢诉被告卓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婢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周红婢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