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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扬菊与珠海腾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菊,珠海腾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周扬菊,女,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南省衡南县宝盖镇幸福村1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6204069622。被告珠海腾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上冲新西街38号2栋4—6楼。法定代表人张德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璐,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扬菊诉被告珠海腾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扬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扬菊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