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姜德胜与张红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胜,张红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姜德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宇,男,汉族。原告姜德胜诉被告张红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姜德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向张红宇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德胜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红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德胜诉称,张红宇在山东省菏泽市电厂承包一防腐工程,姜德胜于2014年9月22日为张红宇打工,从事防腐脱硫工作。工程完工后,张红宇支付部分工资,下欠267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为姜德胜打了欠条,承诺三五天后付清工资。之后,张红宇一直推托不还,姜德胜起诉要求张红宇支付工资款26700元。张红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15日姜德胜在张红宇山东省菏泽市电厂干活,系包工性质,从事防腐脱硫工作,完工后经结算,张红宇支付姜德胜部分工资后,下欠26700元张红宇向姜德胜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今欠姜德胜在菏泽国家电厂脱硫项目工资26700元(贰万陆仟柒佰元)2014.10.15张红宇”。后经姜德胜多次催要,张红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姜德胜诉讼来院,要求张红宇支付工资款36700元。以上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姜德胜为张红宇打工,张红宇应按约定足额支付姜德胜劳动报酬,张红宇欠姜德胜工资款26700元未支付,属违约行为,张红宇应予支付。姜德胜要求张红宇支付劳务款26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红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红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德胜工资款2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张红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