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塞塞与被告张有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塞塞,张有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张塞塞,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马家沟城北社区居民,住该社区0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007240096。被告张有俊,男,50多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九沟村村民,住安塞县建华镇九沟村民住宅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塞塞与被告张有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塞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塞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0元,减半收取757.50元,由原告张塞塞负担。审判员 刘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改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