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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立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敞博与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敞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立初字第17号起诉人王敞博,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已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了王敞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3年2月3日其与张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军将位于宁夏中宁县的一处院落及28.14亩土地以6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起诉人。协议签订后,起诉人向张军支付了转让费30000元,但张军却将房屋及土地私自转卖他人。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购买张军的房屋位于宁夏中宁县,本案是由不动产买卖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敞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