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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邓某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蓝振初,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九田居委会东风路215号403。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离婚纠纷现决定通过案外协商与被告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惠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梅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