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刘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刘志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张哲彬,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福祥,住广东省怀集县,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志强,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刘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后,向原告和被告依法送达了2015年5月22日9时正在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的传票,但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刘志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1.84元、财产保全费181.47元,合共28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