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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英,杨建学,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胡玉英,女,生于1953年1月1日,汉族,居民,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杨建学,男,生于1965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XX,男,生于198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建学、XX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英撤回对被告杨建学、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玉英承担。审判员  曾荣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