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英,杨建学,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胡玉英,女,生于1953年1月1日,汉族,居民,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杨建学,男,生于1965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XX,男,生于198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建学、XX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英撤回对被告杨建学、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玉英承担。审判员 曾荣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