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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俊凤与刘志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803号原告刘俊凤。被告刘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凤与被告刘志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凤以该案需要继续取证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