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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兰某某,女,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卓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桦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