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兰某某,女,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卓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桦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