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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邵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王兴富,江苏省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某。原告邵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新于2015年5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10月份经媒人许应雷介绍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6600元,××××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正月初三举行婚礼,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为了偿还欠下为结婚给付被告彩礼所借的钱,婚后一个月就到南京去打工挣钱,一个月后,原��打电话让被告来到我在南京打工的地方共同生活相处,原告白天上班,晚上下班后,都看到被告在玩电脑,有时候玩到深更半夜,不照顾原告的正常生活,晚上原告叫她一起睡觉休息,被告也不理,使原告体会不到新婚夫妻甜言蜜语的情意,共同在南京生活不到一个月,被告就回她妈妈家去了。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回家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并与他人发暧昧信息聊天,被原告发现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离开原告,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因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较少,偶尔相处,夫妻感情格格不入,被告只顾自己玩电脑、与他人发信息,全然不顾原告的感受,致夫妻关系无法建立,原告为了与被告结婚给付彩礼债务累累、借柱父母房屋,生活困难,现原告已不能维持与被告这无感情的婚姻,为此,特诉此状,请求��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86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童某未出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10月份经媒人许应雷介绍订立婚约,原告于2013年农历腊月给付被告彩礼86600元,××××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正月初三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原告当庭部分陈述;原告举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庭证人邵文军、陈如祥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邵某要求与被告童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童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侍丽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