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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秀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海。委托代理人:陶土才。被告:周秀红,经商。本案在审理原告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均由原告青田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