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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李某甲。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丰芹,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丰芹,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张兴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订立婚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11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李宇晗。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不知珍惜,因琐事吵闹后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漠不关心,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为照顾孩子不能工作,被告嫌弃原告白吃白喝,原告工作后被告仍对原告挑剔和殴打。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深感绝望,无法继续容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经分居,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的抚养及抚养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充分的了解,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生有一女,感情很好。因为被告在建筑工地承包零活,经常加班,所以对原告照顾的不好,但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提出干零售后被告积极响应,支持原告并给原告购买了一辆轿车以方便经营和生活。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无法理解,不同意离婚,请法院给原告做工作,放弃离婚的念头或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11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李宇晗。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未能达成调解意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女,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多从家庭、孩子方面考虑,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阚洪霞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人民陪审员  张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