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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步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张步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周凤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京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艳,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步忠,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步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