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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刘景全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力,刘景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万 力 与 被 告 刘 景 全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万力,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景全,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刘景全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高荪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