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刘景全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力,刘景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万 力 与 被 告 刘 景 全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万力,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景全,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刘景全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高荪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