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西溪坪胡家岗。法定代表人覃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毕成,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老建材局办公楼214号。法定代表人温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志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湘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原告张家界旺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和浩审 判 员 曾庆发人民陪审员 李卫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