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