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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玉龙与樊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龙,樊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白玉龙。被告樊斌。委托代理人杨晓光,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龙与被告樊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白玉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关注公众号“”